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民终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63号财富中心写字楼26楼。
法定代表人:章舜年,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6民初4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原审法院于2017年12月11日向上诉人***送达了上诉案件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收到该通知后七天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292元,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上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刚
审判员***
审判员缪蕾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林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