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6民初11578号
原告:***,男,194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婷、***,杭州市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
法定代表人:章舜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月生诉被告杭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