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3民初8356号之一
原告:广州天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雁洲村自编138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江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人一路116号之一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天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江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广州天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天宏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95元,由原告广州天宏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