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13执异55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女,195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异议人(被执行人):***,女,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异议人(被执行人):郭宇鹏,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异议人(被执行人):***,女,193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代理人:肖绍勇,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诗,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光明北路148号之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191422432B。
法定代表人:林增。
委托代理人:吴泉,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宇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郭宇鹏、***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异议人***于2019年6月12日死亡,异议人***、***、郭宇鹏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郭宇鹏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回申请。异议人***作为被执行人,现已死亡,继承人暂不明确,应终结对其异议请求的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郭宇鹏撤回异议申请。
二、终结对***异议请求的审查。
审判长 卜晓虹
审判员 陈永桂
审判员 张继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麦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