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3民初10586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耒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庆,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芳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第三人:广州市番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德兴路301号8楼。
法定代表人:帅志杰。
第三人:广州市番禺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光明北路148号之2层。
法定代表人:林增。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广州市番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姚 琳
zdqz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叶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