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丰舞台设备有限公司

2780江苏鑫丰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云智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03民初2780号之二
原告:江苏鑫丰舞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68533749X1,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大泗镇***九组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宝军,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云智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4968934X,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产业园二期H区6号楼。
法定代表人:符贵,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鑫丰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云智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江苏鑫丰舞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鑫丰舞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10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3980元,由原告江苏鑫丰舞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申丽
书记员吴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