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982执恢130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华鑫钢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0910771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家住樟树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982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申请执行书,被执行人***应支付各项费用合计198770.4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98770.41元,或查封、扣划、提取其相应收入或相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