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1民初5983号
原告:陈玉宝,男,196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原告:付晓兰,女,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被告:吕明德,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江西华鑫环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城北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江大道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091077184K。
法定代表人:胡华江,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药都南大道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861120186P。
负责人:罗浩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陈玉宝、付晓兰诉被告吕明德、江西华鑫环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玉宝、付晓兰撤回对被告吕明德、江西华鑫环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8元,原告陈玉宝、付晓兰自愿负担。
审判员 罗应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