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982执67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华鑫钢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1077184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同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家住樟树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樟树市人民法院(2018)赣0982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92849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928491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