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圣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圣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青民一终字第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圣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昕,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圣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3)崂民三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青岛圣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出的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对被上诉人青岛圣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谢雄心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深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