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福日隆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福日隆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民初4845号
原告:***,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郵城县古泉街道办事处许庙行政村许庙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廷武,山东公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彤,山东公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福日隆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泽路西江**府六区西南1号院。
法定代表人:程剑。
被告:程剑,男,199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锦屏家园**楼****/div>
原告***与被告山东福日隆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程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