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历商初字第1790号
原告:山东福日隆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程太凯,总经理。
被告济南市历下区龙洞街道办事处孟家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纲弼,主任。
被告***,男,194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历下区办事处***村民,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原告山东福日隆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历下区龙洞街道办事处孟家庄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山东福日隆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34900元;2、承担诉讼费用和保全等费用。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于2013年11月1日因涉嫌犯罪被有关部门羁押在看守所,案件尚处于刑事诉讼阶段,本院无法向该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并开庭,致使本案诉讼无法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应予驳回起诉,原告可待被告***具备送达及开庭条件时,另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福日隆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温进才
人民陪审员 陈桂芳
人民陪审员 李 靖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