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凯睿达电梯有限公司

山东凯睿达电梯有限公司、莒南铭生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327民初6693号
原告:山东凯睿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百易家(临沂)国际家居物流中心1-A楼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326169789N。
法定代表人:张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海,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南铭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淮海路000826号。
法定代表人:鲍德杰,总经理。
原告山东凯睿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南铭生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凯睿达电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莒南铭生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凯睿达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电梯安装费用260000元及其违约金;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电梯配套施工费23500元及其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专业从事电梯安装的公司。被告开发的铭生佳园因安装电梯的需要,双方分别于2020年10月18日、12月18日签订《电梯设备安装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原告对13部电梯进行安装。合同签订后,原告对13台电梯进行了安装。因被告配套未到位遂一直未调试。后被告针对安装费用委托临沂通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审计,审计价格为260000元。另原告在安装电梯的过程中,额外产生23500元的配套施工费用。原告经索款未果,特起诉要求依法审理。
莒南铭生置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莒南铭生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凯睿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8日、12月18日签订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书二份。分别主要约定:“甲方莒南铭生置业有限公司,乙方山东凯睿达电梯有限公司;设备型号TKF1000-2S90;安装费单价4.8万元/台;数量7台;总价33.6万元;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按时付款,每延迟一周,违约金为本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五,最多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甲方莒南铭生置业有限公司,乙方山东凯睿达电梯有限公司;设备型号ML-PE01;安装费单价3.0万元/台、3.1万元/台;数量分别2台、4台;总价18.4万元;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按时付款,每延迟一周,违约金为本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五,最多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
上述合同签订后,山东凯睿达电梯有限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电梯安装施工。2021年3月5日,经双方确认,山东凯睿达电梯有限公司电梯配套安装工程施工费为23500元。2021年7月15日,临沂通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接受莒南铭生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作出临通咨字第(2021)00700022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该报告结论为:电梯设备安装工程造价为260000元。之后。莒南铭生置业有限公司未支付山东凯睿达电梯有限公司电梯安装费260000元及电梯配套施工费23500元。
本院认为,山东凯睿达电梯有限公司承揽莒南铭生置业有限公司电梯安装工程,莒南铭生置业有限公司欠电梯安装费260000元及电梯配套施工费23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确认。对该欠款,莒南铭生置业有限公司应依法承担支付责任。莒南铭生置业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电梯安装费,构成合同违约,应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之责任。关于违约金的数额,根据双方“每延迟一周,违约金为本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五,最多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之合同约定,结合莒南铭生置业有限公司自工程结算审核时间2021年7月15日起的逾期付款时间,本院确定为20800元。莒南铭生置业有限公司对2021年3月5日所确认的电梯配套施工费至今未支付,应依法承担支付自2021年3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工程款利息之责任。双方关于利息的计算标准未作约定,应依法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综上,山东凯睿达电梯有限公司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莒南铭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山东凯睿达电梯有限公司电梯安装费260000元及违约金20800元。
二、莒南铭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山东凯睿达电梯有限公司电梯配套施工费23500元及利息(以23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52元,减半收取计2776元,由莒南铭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战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