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展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鹤山市帝林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15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执字第641号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展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鹤山市帝林木业有限公司,住广东省鹤山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展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山市帝林木业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欠申请人工程款3425152.56元及违约金,支付迟延利息、受理费1710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了相关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管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鹤山市帝林木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鹤山市帝林木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执字第6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