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展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鹤山市展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鹤山市帝林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784执恢148号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展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任坚明,是广东叠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鹤山市帝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展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山市帝林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鹤法龙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鹤山市帝林木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展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3442253.5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在本辖区内向银行、工商、不动产、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因被执行人鹤山市帝林木业有限公司资不抵债,已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鹤山市帝林木业有限公司资不抵债,已移送破产审查,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0784执恢1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