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20)吉0822执152号
申请执行人:通榆县刘长军建筑维修队。
被执行人:***,男性,1956年9月20日生,汉族,住通榆县。
本院在执行通榆县刘长军建筑维修队与***其他案由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