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刘长军建筑维修队

通榆县某某建筑维修队与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822民初718号

原告:通榆县***建筑维修队。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59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榆县。

通榆县***建筑维修队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通榆县***建筑维修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给付建房款1575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通榆县***建筑维修队为***建房40平方米,***拖欠建房款15750元。此款经通榆县***建筑维修队索要未果,故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不在通榆县新发乡新发村居住,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送达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通榆县***建筑维修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元退回通榆县***建筑维修队。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白迎辉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