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91财保148号
申请人:潍坊富华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东风东街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60021998G。
法定代表人:付向民。
被申请人:潍坊市画廊协会,住所地潍坊市东风西街453号十笏园文化街区潍州书画城3楼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70700MJE3897358。
法定代表人:田纪文。
申请人潍坊富华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市画廊协会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65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市画廊协会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65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华兵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