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791民初979号
原告:潍坊富华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东风东街**。
法定代表人:付向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丽萍,山东保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画廊协会,住,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东风西街十笏园文化街区潍州书画城309/div>
法定代表人:田纪文,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刚,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潍坊富华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市画廊协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潍坊富华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潍坊市画廊协会支付场地欠款20万元、违约金16.5万元,共计36.5万元;2、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由潍坊市画廊协会承担。事实和理由:潍坊富华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8日与潍坊市画廊协会签订《2018中国画都画廊周暨全国名家艺术展展览会合同》,约定展出时间为2018年4月19日至2018年4月25日,展览会费用为55万元。潍坊富华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依约已履行合同义务,潍坊市画廊协会已支付展览会费用30万元,潍坊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为支付5万元,现潍坊市画廊协会尚欠20万元,经多次催要潍坊市画廊协会仍未支付。另外,按照上述合同第14条的规定,潍坊市画廊协会违背本合同中的任何一项义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潍坊市画廊协会按本合同标的总额的30%向潍坊富华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同时潍坊富华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潍坊市画廊协会承担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潍坊富华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潍坊市画廊协会辩称,对欠潍坊富华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20万元的事实无异议,不同意支付违约金,不同意承担诉讼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8日,潍坊富华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与潍坊市画廊协会签订《潍坊富华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2018中国画都画廊周暨全国名家艺术展展览会合同》,约定潍坊市画廊协会使用富华国际展览中心一层序厅、第一、二、三展厅用于举办2018中国画都画廊周暨全国名家艺术展,展出时间为2018年4月19日至2018年4月25日,展览会费用为55万元,付款日期为签订本合同五日内支付10万元作为定金,2018年4月15日前支付45万元,如潍坊市画廊协会不按期支付费用,每逾期一天,潍坊富华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按照本合同标的总额的20%向潍坊市画廊协会收取违约金,有权要求潍坊市画廊协会承担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合同还约定潍坊市画廊协会违背本合同中的任何一项义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潍坊市画廊协会按本合同标的总额的30%向潍坊富华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潍坊市画廊协会于2018年4月13日付款10万元,于2018年6月12日支付20万元,潍坊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潍坊市画廊协会于2018年12月13日支付5万元。至潍坊富华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起诉,潍坊市画廊协会尚欠20万元未付。潍坊富华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2万元、为诉前保全支持保险费700元。
本院认为,潍坊富华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与潍坊市画廊协会签订的《潍坊富华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2018中国画都画廊周暨全国名家艺术展展览会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潍坊市画廊协会未依约支付展览会费用,潍坊市画廊协会予以认可,潍坊市画廊协会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潍坊富华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要求潍坊市画廊协会支付20万元展览会费用及承担违约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合同中约定如潍坊市画廊协会不按期支付费用,每逾期一天,潍坊富华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有权按照本合同标的总额的20%向潍坊市画廊协会收取违约金,此条款是对潍坊市画廊协会逾期付款的明确约定,因此,本院确定潍坊市画廊协会支付违约金数额为11万元(55万元×20%)。关于潍坊富华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要求潍坊市画廊协会承担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是潍坊富华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为实现其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双方签订的上述合同亦有明确约定,且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支持。保险费700元并非潍坊富华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为实现其债权支出的必要费用,对潍坊富华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要求潍坊市画廊协会承担保险费7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潍坊市画廊协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潍坊富华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展览会费用20万元及违约金11万元;
二、潍坊市画廊协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潍坊富华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万元;
三、驳回潍坊富华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75元,减半收取3387.5元,财产保全费2345元,共计5732.5元,由潍坊市画廊协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华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杨岩
书记员谭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