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3651号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富华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付向民。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富华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陈泽婷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包 珺
书 记 员 包 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