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91执1463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富华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潍坊市东风东街189号。
法定代表人:付向民,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市画廊协会,住山东省潍坊市东风西街十笏园文化街区潍州书画城309。
法定代表人:田纪文,会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富华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市画廊协会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791执14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明泽
审判员 苏显楠
审判员 孙希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