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8240号
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兰金四路19号**科技工业园厂房2栋201-A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U8AJ4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富华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东风东街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60021998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保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富华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