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富华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

潍坊富华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与潍坊市汽车协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富华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与潍坊市汽车协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30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91民初501号
原告潍坊富华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东风东街189号,组织机构代码:7600219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保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告潍坊市汽车协会,住所地:潍坊高新区福寿东街蓉花路交汇创业中心大厦18楼17A1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富华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汽车协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潍坊市汽车协会银行存款人民币378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潍坊市汽车协会银行存款人民币378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