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晖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2905徐州晖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与邱艳军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11民初2905号
原告:***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彭园东路2A-04号。
法定代表人:董旭,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职工。
被告:***,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原告徐州晖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徐州晖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州晖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2.判令被告为原告恢复名誉、登报道歉,并将登报道歉照片在微信朋友圈中连续三日、每日10时发布,朋友圈不能设置为分组可见,且保留一周;3.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6日,被告(别称**)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晖能新能源,法人董旭,丰县的,垃圾,逼着我骂人”,并随后评论“就骂你董旭的”、“垃圾”。原告认为,公民及法人的人格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微信朋友圈公开侮辱原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原告作为合法经营的法人,注册资本1.5亿元,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无法正常经营,损失不可估量。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被告确实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过原告所称内容。被告原在原告处工作两年,从事销售工作。原告欠付被告提成2万余元。2018年8月15日左右,被告妻子怀着孕在原告处等待1天,原告才支付5000元。其后,被告联系原告法定代表人董旭未果,饮酒后气恼,遂在微信朋友圈骂董旭。后被告在朋友和家人的劝阻下于1小时后将相应内容删除。被告针对的对象是董旭。如原告发放剩余提成,被告可以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信息予以道歉,否则不予道歉。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8年12月6日,被告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晖能新能源,法人董旭,丰县的,垃圾,逼着我骂人”,并随后评论“就骂你董旭的”、“垃圾”。约1小时后,被告将上述内容予以删除。2019年5月6日,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被告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的“就骂你董旭的”等内容明确指向的是董旭,并非原告,原告与本案无直接的利害关系。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州晖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