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鸿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重庆市鸿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4民初3281号
原告:陈常超,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龚明兰,女,1982年1月29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陈星渝,女,2004年12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男,2010年6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冉茂旭,女,1958年7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陈常燕,女,1986年12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王继刚,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男,2007年8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王海浪,男,2009年4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敏,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机构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文体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14MB1625969F。
负责人:甘启飞,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必海,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黔江区人民政府冯家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冯家街道桂花居委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14009143542H。
负责人:李方文,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重庆黔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方,重庆黔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鸿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84230129C。
法定代表人:宋志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科,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技,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常超、龚明兰、陈星渝、***、冉茂旭、陈常燕、王继刚、***、王海浪与被告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黔江区人民政府冯家街道办事处、重庆市鸿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常超、龚明兰、陈星渝、***、冉茂旭、陈常燕、王继刚、***、王海浪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常超、龚明兰、陈星渝、***、冉茂旭、陈常燕、王继刚、***、王海浪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常超、龚明兰、陈星渝、***、冉茂旭、陈常燕、王继刚、***、王海浪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陈常超、龚明兰、陈星渝、***、冉茂旭、陈常燕、王继刚、***、王海浪负担。
审判员  张桂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陈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