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鸿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重庆市鸿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4民初4694号 原告:**,男,土家族,1995年8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男,土家族,2015年8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法定代理人:**,男,土家族,1995年8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女,土家族,1997年9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鸿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8423012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文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14MB1625969F。 负责人:***,该局局长。 被告: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道桂花路。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鸿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道办事处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