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4民初4694号
原告:**,男,土家族,1995年8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男,土家族,2015年8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法定代理人:**,男,土家族,1995年8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女,土家族,1997年9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鸿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8423012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文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14MB1625969F。
负责人:***,该局局长。
被告: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道桂花路。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鸿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道办事处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