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381民初2948号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对原告***、***诉被告***、***、宣威市惠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曲靖宣威供电局、云南景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云0381民初294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2021)云0381民初2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一条中“赔偿原告***、***”补正为“连带赔偿原告***、***”;
二、(2021)云0381民初2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二条中“本判决生产后”补正为“本判决生效后”
三、(2021)云0381民初2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三条中“由被告云南景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产后十五日内赔偿”补正为“由被告云南景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赔偿”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钱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