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1民初24554号
原告:北京佳恒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里中区6楼迤西。
法定代表人:王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林,北京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东城区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孔德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晨,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绿景苑4号楼中段。
法定代表人:郭少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小丽,女,1975年6月17日出生,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京房为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绿景苑4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陈少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荣荣,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佳恒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东城区分中心、北京京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京房为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佳恒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佳恒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佳恒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9.15元,由原告北京佳恒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王 亮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肖明倩
书 记 员 蒋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