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1248号
原告:南泰(泉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东石镇许西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747345058。
法定代表人:许天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良妹、曹琳瑶(实习),福建臻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鸿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音西街道福清万达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2MA31K6D011。
法定代表人:吴宏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曹东海,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万年县。
原告南泰(泉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鸿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南泰(泉州)建材有限公司以已与福建省鸿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东海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泰(泉州)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泰(泉州)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泰(泉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钊珑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蔡思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