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83民初4246号之二
原告:广州市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何村细庙社深山冚(综合东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水,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骏安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1路183号经贸中心A座11楼A室、C室。
法定代表人:关建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闽行区江川路8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骏安电梯有限公司、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年12月10日,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同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骏安电梯有限公司、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广州市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成映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