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骏安电梯有限公司

广东骏安电梯有限公司、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112执12771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骏安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周谱。
被执行人: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
广东骏安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112民初215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等情况,并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已被其他多个保全案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商标权等财产已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冻结,除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调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及其名下被保全冻结的银行存款等资产价值与其所欠的全部债务金额相差悬殊,现查明的被执行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到期债务。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因他案查封、冻结在先,本案无权处置。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2022年2月1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被他案查封、冻结在先,本案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12执127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