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2282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福涌村十七亩令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838878238。
法定代表人:程翔。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晶,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铭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朗镇第一工业区六角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2471750F。
法定代表人:饶千良。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铭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铭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87221.98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粤2071民初2282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东铭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87221.98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林颖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