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铭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铭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22825号

申请人: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福涌村十七亩令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838878238。

法定代表人:程翔。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晶,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铭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朗镇第一工业区六角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2471750F。

法定代表人:饶千良。

申请人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铭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铭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287221.9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保函以其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铭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87221.98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