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铭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铭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粤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31160号之一
原告:广东铭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第一工业区六角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50F。
法定代表人:饶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尚华,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宇青,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粤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AI)2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6XH。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怡,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987。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林,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凌燕,女,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铭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粤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广东铭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铭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铭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16元,减半收取计525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879元,合计9137元,由原告广东铭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慧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