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铭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铭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粤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3116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铭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朗镇第一工业区六角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2471750F。
法定代表人:饶千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尚华,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宇青,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粤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化州市河西街道北岸北京路汇景花园2号楼(AI)2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55562196XH。
法定代表人:李国飞。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铭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粤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作出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广东粤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671638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铭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铭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粤2071民初3116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东粤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1638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林颖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