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铭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山市广东铭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1民初10919号
原告:**,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中山市广东铭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第一工业区六角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2471750F。
原告**诉中山市广东铭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1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付)。
审判员 王 珊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詹绮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