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恢3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联展开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华强北路1016号宝华大厦A座1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256787。
法定代表人:夏祟辉
被执行人:深圳市冠众光电有限公司,住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观光路1221号天成大厦第六楼第606、60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1537246J。
法定代表人:郭龙生
被执行人:广州冠众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科珠路203号F10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77925480。
法定代表人:钟福庆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联展开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
深圳市冠众光电有限公司、广州冠众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17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对于已发现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已执行到位人民币17050.7元。除上述已执行到位的财产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滕树全
执行员 朱晔辉
执行员 曾志浩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艳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