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特417号
申请人:广州冠众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龙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福庆,该公司股东。
被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卫,广东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州冠众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1]819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仲裁裁决如下:一、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冠众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工资差额27312.5元;二、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冠众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750元;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广州冠众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认为,一、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本案系被申请人主动申请离职,因此,申请人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二、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本案系被申请人主动申请离职,被申请人通过钉钉系统主动申请离职,并在离职证明签收单中明确写明是被申请人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离职,但被申请人故意隐瞒了这些证据。由于被申请人的故意隐瞒,导致仲裁裁决不公正,出现明显错误。据此,广州冠众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天劳人仲案[2021]8190号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答辩称:同意仲裁裁决,请求驳回广州冠众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院审理期间,申请人提交如下证据:《员工离职申请表》、《离职证明签收单》,拟证明被申请人自愿离职。被申请人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被申请人提交如下证据复印件:1.冠众软件沟通群聊天记录,拟证明申请人因经营困难在2021年7月9日退出经营清场并承诺在2022年8月31日前将工资支付完毕;2.袁舒畅与钟福庆聊天记录,拟证明申请人拖欠员工工资;3.钟福庆与陈永钊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申请人因经营困难停止经营将场地转让并要求员工离职;4.钟福庆与汤沅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原法定代表人钟福庆要求员工离职并要求员工写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5.《退租申请》、《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终止协议》、《房地产租赁合同终止协议》,拟共同证明申请人在2021年7月14日与办公场地出租方广东拓思软件科学园有限公司达成租赁合同终止协议,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要求被申请人离职。申请人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至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予确认。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关联性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故本案围绕广州冠众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
关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仲裁委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及双方的举证作出认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以仲裁适用法律错误及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现经审查,申请人并无有效证据证明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1]8190号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予撤销情形,故对广州冠众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冠众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1]819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广州冠众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邹殷涛
审 判 员 叶文建
审 判 员 陈 静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甄新顺
书 记 员 谢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