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冠众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冠众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执963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0年8月25日出生,白纸,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被执行人:广州冠众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开发区。 关于***申请执行广州冠众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248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广州冠众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1500元、支付工资合计25413元以及竞业禁止补偿金689.66元等,因广州冠众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等信息,除依法划扣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0352.89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及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112执96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的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兵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