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皓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水天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皓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终17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水天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街岑村大井脚4号一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皓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建工路13、15号3-6层506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水天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天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皓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能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3民初3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水天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水天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广东水天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汤瑞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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