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民辖终23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水天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街岑村大井脚4号一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皓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建工路13,15号3-6层506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水天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3民初334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东水天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是在广州市天河区,根据有关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故本案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签订的《水天世界校园网络综合布线施工工程工程合同》显示,涉案工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学城外环西路168号,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结果正确,惟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余锦霞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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