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皓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皓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水天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13执34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皓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水天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皓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水天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3民初3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663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广州皓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申请执行人广州皓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不动产、动产及银行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在案外人的工程结算款本院已查封,待该工程结算款可支付时依法处理。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通知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不动产、动产及银行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在案外人的工程结算款本院已查封,待该工程结算款可支付时依法处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需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文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