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宇龙自动化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金鑫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宇龙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7民初1972号之一
原告:南京**传动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38889264J,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南区水保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孟云,南京**传动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民,江苏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孝等,江苏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宇龙自动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749549847H,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副2号泰山电子城1栋5层4号。
法定代表人:赵金晓。
原告南京**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宇龙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南京**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传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980元,由原告南京**传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1470元,由原告南京**传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启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鲍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