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星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星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财保47号

申请人:河北星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胜利南街118号塔坛国际商贸城5#写字楼1206室。

法定代表人:刘少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瑜,北京天池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哲,北京天池君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刘兆瑞。

申请人河北星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 018 984.07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北京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河北星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河北星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星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 018 984.07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星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汉一
审  判  员   李 琴
审  判  员   卫 华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李长亮
书  记  员   沈佳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