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1426民初1955号
原告:山东中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云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星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中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特公司)与被告河北星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庭前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中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星太公司偿还中特公司货款80704.65元及律师费10000元、违约金16000元,共计106704.65元;2.请求全部诉讼费用(起诉费、保全费、担保费、执行费)由星太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25日,星太公司因东创铂悦府5#楼项目工程向中特公司购买铝单板(具体内容见合同);合同签订后中特公司陆续开始供货,截止2020年4月3日,中特公司向星太公司发货680.3平方米,货款总计为146335.15元,星太公司已支付65630.5元,尚欠80704.65元货款未付。中特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双方确认,被告河北星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山东中特新能源有限公司货款80704.65元,被告于该调笔录签字之日向原告支付货款4万元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2287元。原告收到上述款项后,立即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查封。
二、被告河北星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前一性付清欠原告山东中特新能源有限公司剩余货款40704.65元。
三、若河北星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山东中特新能源有限公司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执行,并且被告河北星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违约金1万元。
四、原告山东中特新能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其他双方别无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7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河北星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崔来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