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黄冈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北科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02民初1196号 原告:黄冈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明珠大道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88488103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淑敬,黄州区东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州区东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科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新港二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060656378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黄冈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创业公司”)诉被告湖北科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科剑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黄冈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冈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冈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6元,由原告黄冈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