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02民初1196号
原告:黄冈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明珠大道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88488103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淑敬,黄州区东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州区东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科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新港二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060656378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黄冈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创业公司”)诉被告湖北科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科剑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黄冈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冈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冈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6元,由原告黄冈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