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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淑芹与**景程建设(北京)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民初1830号 原告:陈淑芹,女,195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一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程建设(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信中北街16号院8号楼5层5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本公司职员。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了原告陈淑芹诉被告**景程建设(北京)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陈淑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淑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淑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淑芹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