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天生园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市天生园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甘肃聚森源高新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302执454号 申请执行人**市天生园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甘肃省**市金川区双湾镇天生炕村**。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聚森源高新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水源镇西沟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7年8月18日,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甘肃聚森源高新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永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天生园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甘肃聚森源高新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市天生园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与被执行人甘肃聚森源高新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自行协商处理、暂不需法院强制执行为由,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甘0302执4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