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纬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三木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市纬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2071民初10984号

申请人:广东三木建设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中山宏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民新路****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825524653。

法定代表人:杨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昊,广东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伟,广东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纬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同乐中路**第**之二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159753。

法定代表人:游铁兵。

申请人广东三木建设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中山宏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市纬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三木建设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中山宏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山市纬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303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出具保函以其财产提供担保。申请人于2020年8月10日修改诉保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三木建设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中山宏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纬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30000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二、如冻结存款不足额,则以不足的部分为限,查封被申请人中山市纬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设施设备、生产原料、半成品、成品等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出租、出售、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吴巧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