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2071民初10984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三木建设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中山宏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民新路南64号三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825524653。
法定代表人:杨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昊,广东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伟,广东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纬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同乐中路102号第二层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159753。
法定代表人:游铁兵。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宏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市纬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17)粤2071民初10984号之二民事裁定,查封担保人游铁兵名下的位于中山市共7套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20)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9、0××2、0××5、0××3、0××3、0××7、0××4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宏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宏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履行判决确认的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7)粤2071民初10984号之二民事裁定对担保人游铁兵名下的位于中山市共7套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20)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9、0××2、0××5、0××3、0××3、0××7、0××4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朱浩云